國家公園
- 臺灣國家公園
1872年美國設立世界第一座國家公園–黃石國家公園(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),
世界各國也陸陸續續開始設立自己的國家公園。臺灣自1961年開始推動國家公園與
自然保育工作,民國61年制定「國家公園法」後,第一座國家公園為墾丁國家公園
陸續成立玉山、陽明山、太魯閣、雪霸、金門、東沙環礁、台江與澎湖南方四島等
共計9座國家公園。並且於民國99年修訂「國家公園法」,新增國家自然公園項目
並且於民國100年12月6日第一座國公園「壽山國家自然公園」正式開園。
- 國家公園功能
設置目標:透過有效的經營管理與保育措施,用以維護國家公園特殊的自然環境與
生物多樣性。因此,臺灣的國家公園是依據「國家公園法」第六條規定所設,臺灣
的國家公園的主要三個主要目標–保育、育樂、研究。
(一)保育:永續保存園區內生態系、野生動植物、自然景觀、地形地質、人文史蹟,
以供國民及後世子孫所共享,並增進國土保安與水土涵養,確保生活環境品質。
(二)育樂:在不違反保育目標下,選擇園區內景觀優美、足以啟發知識及陶冶國民
性情之地區,提供自然教育及遊憩活動,以培養國民欣賞、愛護自然的情操,
進而建立環境倫理。
(三)研究:國家公園具有豐富的生態資源,可提供自然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,以增
進國民對自然及人文資產的瞭解。
依上述目標,可知國家公園具備四項功能:
(一) 提供保護性的自然環境。
(二) 保存物種及遺傳基因。
(三) 提供遊憩及繁榮地方經濟。
(四) 促進學術研究及環境教育。
- 公園經營管理
依據「國家公園法」第十二條規定,區域按其資源特性與土地利用型態劃分不同
管理分區,以不同措施達成保護與利用功能,共分為下列五種:
(一) 一般管制區: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,包括既有
小村落,並准許原土地、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。
(二) 遊憩區: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,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
行為之地區。
(三) 史蹟保存區: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、紀念地、聚落、古蹟、遺址、文化景觀、
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祖墳地、祭祀地、發源地、舊社地、
歷史遺跡、古蹟等祖傳地,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。
(四) 特別景觀區:無法以人力再造特殊自然地理景觀,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地區。
(五) 生態保護區: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
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。
- 現況與特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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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最後參考日期 201908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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