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然保護區
- 緣由
林務局為保護涵蓋國有森林內生態系及動植物,依森林法於經營管理國有林的
需要,於民65年擬具《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》,依第13條:「發展國有林地多種
用途,建設自然生態保護區及森林遊樂區,保存天然景物完整及珍貴動植物繁衍,
自然保護區
林務局為保護涵蓋國有森林內生態系及動植物,依森林法於經營管理國有林的
需要,於民65年擬具《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》,依第13條:「發展國有林地多種
用途,建設自然生態保護區及森林遊樂區,保存天然景物完整及珍貴動植物繁衍,
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,我國自民國78年頒佈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後,
依野保法第八條規定設立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」,即積極推動各項有關野生
動物保育工作及野生動物保護區域之設立,並自80年起,由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劃設
37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,地方政府就特別保護必要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
自然保留區
自然保留區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8條規定:「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,區分為
自然保留區、地質公園 」而設立。而區域內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6條規定:
「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」,故自然保留區已受到政府
國家公園
1872年美國設立世界第一座國家公園–黃石國家公園(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),
世界各國也陸陸續續開始設立自己的國家公園。臺灣自1961年開始推動國家公園與
自然保育工作,民國61年制定「國家公園法」後,第一座國家公園為墾丁國家公園